欢迎致电苍佑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8-81066009  收藏本站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动态 > 苍佑新闻
司法实务
时评随笔
新法速递
苍佑新闻
热门排行
• 王磊磊
• 苍佑动态 | 我所于旭东律师受…
• 法院判例 |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
• 典型案例 |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
• 典型案例 | 征收决定遗漏搬迁…
• 苍佑动态 | 劳动案件实务操作…
• 苍佑动态 | 聚焦企业刑事合规…
• 苍佑党建 | 我所开展“沿着总…
• 苍佑报道 | 我所两名律师获聘…
评论:拟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引发争议并非坏事
日期:2015-07-05 19:45:28
    

评论:拟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引发争议并非坏事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7月1日澎湃新闻报道,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拟修改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或是触到了律师痛点,在法律界引起不小争议。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可能不但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反而会撕裂法律职业共同体,可暂缓修改。

  就法律制定、修改而言,通过之前,讨论越充分,争论越激烈,越有利于最终决定的科学。目前围绕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发生的争议,价值也正在于此。

  目前,刑法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界定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刑法第309条)。草案拟增加的两项是:“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和“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从保护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看,新增两项行为并无不当。而且,除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等,公诉人、审判人员有上述行为,也可依此处罚。也就是说,新增行为对所有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的制约作用,是一样的。

  所有群体中,律师群体对修改的反应尤其激烈。“在辩审冲突不断加剧的背景下修改的,很容易被认为是针对律师制定的”,这是一些律师的说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也认为,增加的两项规定,其目的性比较明确:主要是对庭审中律师闹庭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些说法,个人判断的成分较强;立法初衷是否如此,需要立法机关做必要说明。不过,即使律师和学者的判断符合事实,也不说明立法必然欠缺正义。立法是对现实的关照,如果某一个群体的行为真的到了非刑法规制不可的程度,那么,需要反思的显然不是立法,而是这一群体。

  所以,真正需要考量的,不是这一立法修改是为了“治”谁,而是这一领域的危害行为是否到了需要刑罚治理的程度。对于扰乱法庭秩序,法律赋予的惩罚手段不少,如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而侮辱、诽谤等行为,依照刑法规定被害人可作刑事自诉。在这种情况下,制止上述新增行为,刑罚(公诉)是否不可或缺,就是首先要考量的问题。

  如果考量的结果,刑罚确有必要介入,那么,科学立法保证打击精准不走样,就是必须做到的。部分人对“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可能成为“口袋罪”的担心,是有道理的,考虑到前三项行为(包括新增第一项)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涵盖已相对全面,个人认为这一“兜底条款”可以不要。

  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尤其律师意见,充分吸纳合理建议,最终通过的草案,一定可以得到最大多数人的认同。

友情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律师网
江苏人大网
中国江苏网
江苏法院网
江苏检察网
中共江苏省纪委省监委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律师网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712室;  电话:0518-81066009; 邮编:2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