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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交易型受贿:农行芜湖分行原副行长鞠建平获刑14年
日期:2014-09-25 10:25:05
    

揭秘交易型受贿:农行芜湖分行原副行长鞠建平获刑14年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农行芜湖分行原副行长鞠建平的受贿手段非常隐蔽,检察官称之为“交易型受贿”——

  【原标题:揭开交易型受贿的面纱】

一审判决认定,鞠建平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以明显低价处置不良资产和优惠购买房产方式收受的贿赂就达190余万元,几乎占到了其总受贿数额的全部。

  2014年9月3日是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分行原副行长鞠建平59岁的生日,不过,在这一天,他收到的不是生日的美好祝福,而是一份决定自己未来命运的刑事判决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鞠建平有期徒刑十四年,赃款予以追缴。

  一审法院认定,鞠建平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马鞍山分行副行长、芜湖分行副行长(下称“马鞍山农行”、“芜湖农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96.6万元。一审宣判后,鞠建平表示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记者注意到,鞠建平收受贿赂与别的受贿有所不同,他主要的受贿方式都与处置不良资产和优惠购买房产有关。据一审判决认定,鞠建平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以明显低价处置不良资产和优惠购买房产方式收受的贿赂就达190余万元,几乎占到了其总受贿数额的全部。

  承办此案的公诉人将此种受贿称之为“交易型受贿”,而这种交易型受贿其实质也是以权钱交易为前提,只不过手段更加隐蔽而已。

  副行长遭遇网上举报

  2012年12月6日,一则关于“芜湖市农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鞠建平,非法集资4000万”的帖子在天涯、搜狐等各大论坛被迅速大量转载,这不仅在安徽芜湖当地群众中产生了轰动,也引起了安徽芜湖市委领导的高度重视,芜湖市检察院随即跟进摸排。

  根据网上举报内容,检察机关很快锁定了与鞠建平关系密切的一个名叫唐克的人。

  经调查,唐克系鞠建平妻子华某的姨侄,与他人合伙在芜湖市开了一家小有名气的担保公司。不仅如此,唐克还有另一个身份——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分行镜湖支行原副行长。

  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时候,唐克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2014年7月,唐克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余万元已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侦查人员通过调查进一步发现,鞠建平以其儿子、妻子名义共借给唐克开的担保公司400多万元。一个银行领导哪来这么多钱放在担保公司?通过多方摸排和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初步掌握了鞠建平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23日,也即网上举报半个月后,芜湖市检察院即对外宣布,决定以涉嫌受贿罪对鞠建平进行立案侦查。

  此时的鞠建平已经57岁,从芜湖农行副行长位置上已退下来两年多时间,担任副调研员。

  此案经安徽省芜湖市检察院立案后,交由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继续侦办。

  通过对唐克的讯问,并到相关房产公司调取购房合同,侦查人员发现鞠建平以其妻子华某名义与唐克在芜湖市购买了多处房产,相互间有大量的资金往来。

  通过外围调查掌握了主要证据后,侦查人员找到鞠建平。鞠建平无言以对,看抵赖不掉,不得不如实交代了曾找人帮忙与唐克以优惠价购房的事实。

  一次拿到上百万购房优惠

  2005年6月,鞠建平从马鞍山农行调到芜湖农行担任副行长,主要分管信贷、资产处置、资产风险管理等工作。

  2009年初,鞠建平妻子华某、唐克看中了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在左岸生活社区出售的一套商铺,向鞠建平提议一起投资购买,鞠建平表示同意。三人商议,由鞠建平出面找该公司老总在房价上给予优惠。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是芜湖比较大的房产开发公司,与芜湖农行有长期业务关系,鞠建平不但与公司领导熟悉,而且也一直对该公司在银行贷款等业务方面关爱有加。基于此,鞠建平先后多次打电话找到该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提出家人想购买商铺并请对方给予优惠的要求。

  因为是鞠行长第一次开口,该公司总经理卢某自然不敢怠慢。

  考虑企业每年在芜湖农行有好几亿元的贷款,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审批、贷款的发放等方面都有求于鞠建平,卢某与副总经理商量后,决定给鞠建平按七五折优惠,即将原价为1.2万元/平方米、面积374平方米的商铺,以9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卖给鞠建平,每平方米优惠3000元,总价共优惠112.2万元。

  鞠建平欣然接受了这份大礼。但鞠建平也怕影响不好,与唐克商议之后决定以唐克妻子周某的名义将该商铺买下来。

  之后,鞠建平又与唐克商议,该商铺由唐克一个人购买,其享受伟星公司给予房款优惠的60%即67万元。

  由于没有足够资金,唐克遂向鞠建平妻子华某打下了67万元的欠条,并约定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

  违规拍卖的背后是利益

  既然鞠建平以妻子华某名义在芜湖与他人购买多处房产,那么他在担任副行长这么多年会不会也存在类似情况呢?

  侦查人员顺藤摸瓜,很快找到了与鞠建平经济往来较多、关系密切的马鞍山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原董事长奚某。据奚某称,鞠建平的确曾以妻子华某的名义与自己在马鞍山购买过房产。

  据此,侦查人员先后找到与奚某共同购买房产的马鞍山珍味南北货公司原董事长韩某、总经理汪某以及相关证人,还原了鞠建平十年前在担任马鞍山分行副行长期间利用处置不良资产之机,伙同他人低价购买大庆商场房产的真相。

  从鞠建平的个人履历来看,其个人发迹主要还是在安徽省马鞍山市。

  自1988年4月开始在马鞍山农行工作,至2005年6月调任芜湖农行任副行长,鞠建平在马鞍山农行工作达十七年之久,并且先后任信贷科副科长、科长、副行长。

  2002年,马鞍山市慈湖供销社因无力偿还马鞍山农行212万余元的贷款本息,马鞍山农行拟对该贷款抵押物大庆商场房产进行处置拍卖。2002年7月5日,大庆商场房产评估价值为214.67万元。

  根据农行当时内部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先由市分行将准备处置资产名称、拟变现价格以及底价等情况向安徽省农行请示,待省农行批复后市农行才能通过拍卖等程序进行处理。

  2002年12月3日,马鞍山农行向安徽省农行请示,拟以180万元底价拍卖该商场。没过几天,安徽省农行批复同意。

  当时,鞠建平看中了大庆商场这块肥肉,想把它买下来,可他的身份不便直接参与。

  2003年6月的一天,鞠建平将大庆商场拟拍卖的信息提前透露给好友奚某,并告诉奚某这处房产评估价有200多万元,如有兴趣买,自己可以出面运作把房价往下压。

  奚某觉得有利可图,经鞠建平同意,又找来马鞍山市珍味南北货公司原董事长韩某、总经理汪某共同商议购买。

  四人约定,由汪某出面参与竞拍,产权登记在汪某名下,房屋产权和收益四人各占四分之一,由鞠建平负责操作帮助低价购买。

  2003年6月11日,鞠建平再次打报告到省农行,但这次他在报告内容上玩了手脚,故意回避大庆商场的拍卖底价,而只说该房产的拟接受价格。

  未等省农行批复下来,鞠建平就开始紧锣密鼓地筹划拍卖大庆商场。他先是通过召开会议以各种理由将大庆商场的拍卖底价一降再降,最后竟然降到50万元。

  为避免更多人竞买,他将原本依法要在拍卖会前7天刊登的拍卖公告期压缩为2天,并在报纸一个不起眼的位置上刊登拍卖公告。

  拍卖会开始的前一天,仅有汪某一人报名。

  为使拍卖正常进行,鞠建平让手下找来一个“托”参加竞买。2003年7月2日,汪某以50.8万元的成交价,将评估价值200余万元的大庆商场买下。就这样,在省农行批复下达前,鞠建平就已对大庆商场提前“成功”拍卖。

  奚某与韩某、汪某商量,三人共同支付了购买房款及各项税费74万元,没有要鞠建平出钱。

  他们四人私底下签订了对大庆商场投资的协议,鞠建平以其妻子华某的名义在协议上签了字。

  2004年4月、2008年1月,奚某等人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以大庆商场作为抵押分别从银行贷款45万元和100万元,鞠建平等4人从所贷款项中各分得36.25万元。

  2011年底,大庆商场拆迁获得补偿款680万元,鞠建平分得了其中的170万元拆迁款。

  案后说法

  鞠建平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违规操作,使得奚某等人以低于评估价格以及拍卖底价的价格50.8万元购买到大庆商场,并收受三人所送的好处费,即四分之一产权。这一行为系鞠建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

  受贿罪的实质系权钱交易,犯罪数额应为其犯罪时实际所获取的财物价值。马鞍山农行将拍卖底价定为180万元,并得到了省农行的批复。依照事实不明有利被告的原则,应当以180万元作为该房产价值进行计算,故该四分之一产权的价值应为180万元的四分之一,即45万元。

  此后,奚某等人以大庆商场作为抵押,先后两次贷款,鞠建平又从中分得36.25万元,但其都没有参与还本付息。鞠建平在贷款中参与分钱却不参与还贷的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连续的受贿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事后受贿行为。

  关于鞠建平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伟星公司购买商铺的性质认定问题,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此行为以受贿论。但由于市场经济的波动以及各省市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该意见并没有对明显低于或高于的幅度进行规定。

  我认为,判断是否“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的价格”,首先应当以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实质作为前提。由于交易型受贿采取了民事买卖合同的形式来掩盖其刑事犯罪的实质,受贿方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实际到本案,鞠建平并未实际付款,直接以享有的优惠款来占有产权),容易和正常的民事活动相混淆,所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种民事合同的外在形式也正是交易型受贿区别于其他受贿的特殊之处,同时和其他受贿罪一样都具备权钱交易的共同实质。

  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是由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所决定的,所以我们首先要关注的并非低价或高价的程度,而应该是背后的原因,也即权钱交易的实质。

  其次,判断是否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还应在综合考虑相对比例和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并结合其权钱交易的本质以及社会危害性予以认定。鞠建平以职务之便购买商铺的差价的折扣幅度和金额,这一优惠是开发商针对特定职务身份的鞠建平而给予的优惠,其实质也就是权力和金钱的交换,因此,我认为,可以认定该商铺交易的差额系交易型受贿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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