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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干部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引纠纷 |
2014年5月9日上午,位于长安镇的浙江海宁市某医院(公立医院)办公室,副院长陈某(男,41岁,海宁人)正在与工作人员一同开会。在开会过程中,陈某突然瘫坐在椅子上后昏迷不醒,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室抢救,虽经全力抢救,但陈某依然于2014年6月23日死亡。在陈某死亡后,陈某家属来到医院,要求医院对陈某的死亡进行赔偿,长安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联合卫生、公安、综治等部门,迅速前往医院,介入纠纷调处工作。 调解开始时,陈某的家属提出向医院索赔人民币200万元的要求。家属认为,死者年仅41岁,正是壮年时期,此时死亡是非正常死亡。且作为家里的顶梁柱,身前是医院干部,承担着一家老小的将经济开支,况且家中还有正在读书的孩子,日常开销非常大,如今其突然死亡,导致家中顿失经济来源经济来源,索赔200万元是保障其家人以后的生活,数额并不大。而医院方表示由于陈某的抢救时间超过了四十八小时,无法认定为工伤,只愿意按照规定标准对死者家属做出补偿。为此,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大量的说服工作,但是第一次的调解整整僵持了一天还是没有被打破,所以调解员只能宣布结束当天的调解,第二天再次调解。进入第二天调解后,双方依然各执一词,僵局始终无法打破,死者家属的情绪开始变得激动起来。为了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决定将双方当事人分开,以“背对背”的形式开展工作,一方面安抚了死者家属的情绪,并希望家属方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争取自己的诉求。另一方面调解员积极与医院方沟通,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同时在情理方面最大限度地兼顾死者家属情况。在经过了将近12小时的调解工作后,死者家属终于与医院方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了一致,并在协议书上签字。 分析点评: 一、陈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在本案中,陈某虽然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但是他的抢救时间已经超过了四十八小时,因此,陈某的死亡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二、陈某死亡的赔偿可以依据什么? 陈某所在医院为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而陈某系该医院的副院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陈某的死亡可以参照《事业单位职工因公死亡的认定及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赔偿的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作为调解员,当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出现较大差距时,应当如何进行调解?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的问题出现较大的差距,一度导致调解无法顺利进行。对此,调解员一方面应当向死者家属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他们进行正确、合理合法地进行诉求,另一方面,在运用相关法律上赔偿的同时,希望医院方从感情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的补偿死者家属,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