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昨起至10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首次拟对预付费消费形式的退款做出规定,如商家对预付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拒不退款,将视为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最高可处10倍或50万元罚款,还将记入信用档案的“黑名单”中。
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了新消法,但诸如“7天无理由退货”、哪些属于虚假宣传等细节问题,都需要得到进一步明确,《办法》正是因此而制定。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一旦该办法正式施行,1996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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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信: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820)
焦点1
【预付费】 预付费消费要事先签订合同
意见稿拟规定,商家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数量和质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如果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商家如果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自合同约定期限之日起超过7日、无合同约定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超过15日不予退款的,“均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意见稿里指出,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处罚机关还要把经营者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焦点2
【无理由退货】 因拆封拒退货属“无理拒绝”
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消费者发现,想要无理由退货并不容易。对此,意见稿专门做出限定,指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如果未经消费者确认,商家就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超过7日的;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商家却以已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超过7日的,都属于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焦点3
【虚假宣传】 虚假打出“清仓价”算欺诈
意见稿规定,商家不能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什么样的情形构成虚假宣传呢?意见稿详细列出了8种行为,以虚假的“清仓价”、“最低价”表示销售商品或服务行为;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都在列。很多消费者常在街边及电商网站看到商家打出“清仓价”、“最低价”,实际却比其他商家价格还高,这种行为今后就可能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了。
按照意见稿规定,上述行为,商家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