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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银行10种霸王条款 律师为你支招保护权益
日期:2014-08-29 17:09:19
    

看清银行10种霸王条款 律师为你支招保护权益

 来源:重庆晚报


办车贷房贷信用卡 看清银行10种霸王条款

工商、律师为你支招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重庆晚报讯 买房买车办贷款、个人办理信用卡,都要跟银行签合同。但是,银行格式合同中有些条款或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故意推卸自身责任等,你在签合同时注意到这些问题没有?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重庆石柱工商分局获悉,该局上月起展开整治银行业霸王合同格式条款问题专项行动,检查辖区8家银行和下属经营主体45户次,发现有6家银行的10种格式合同文本存在问题。重庆石柱工商分局监管科副科长刘彬介绍,为此,该局先行责令相关银行改正,并实地指导银行强化合同法律意识。同时,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该局将通过行政约谈,督促检查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该将立案查处。

  重庆晚报记者从市内各大银行个人贷款中心了解到,各银行个人贷款合同都是由各银行统一制定统一印刷。也就是说,某银行使用的个人贷款格式合同,不论主城还是区县,都是一样的格式合同。因此,重庆石柱工商分局在针对银行格式合同条款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条款,在主城一样存在。

  刘彬提醒广大市民,若发现格式合同中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可直接到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或投诉,也可拨12315申诉。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陈艇指出,如果消费者在签合同时遭遇类似霸王条款,可以要求银行修改或划掉这项条款,或者要求银行在合同上约定出现类似问题后的责任如何判定等。如果消费者已经签署了含有类似霸王条款的合同,那么可走法律程序找工商等行政部门确认该条款无效,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问题合同格式条款,陈艇还为消费者提供了修改样本。

  本组稿件由重庆晚报记者 张水红 见习记者 蒋海涛 采写

  十种霸王条款

  主要三大类型

  刘彬介绍,格式合同文本中的10种霸王条款,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类:转嫁经营风险,加重借款人责任;免除银行自身责任、排除持卡人的主要权利;限制或排除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A类常见条款 某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条款内容

  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批驳

  刘彬: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加重了借款人的责任。

  根据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格式合同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本应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该条款对银行适用过错责任,对持卡人适用无过错责任,有违合同公平精神,属于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另外,规定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也无法律依据。

  陈艇:该条款是不公平条款,没有存在的必要。在银行办理贷款都会办理新的银行卡,出现错划、无法划入的情况只有很小的概率,而这样小概率事件的责任让消费者来承担,就显得更不合理,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修改建议:将这个条款直接取消。

  B类常见条款 某银行《信用卡申请表》

  条款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

  批驳

  刘彬: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除不可抗力是免责的法定理由外,将供电、通讯、网络等一律作为不承担责任的表述过于绝对,有违合同公平原则,该条款将第三方原因与不可抗力混合一起,属于免除银行自身责任、排除持卡人主要权利的条款。

  陈艇:该条款同样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供电、通讯、网络等原因并不属于不可抗力,银行将这样的第三方原因交由消费者来负责,是不合理的。

  修改建议:因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

  C类常见条款 某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条款内容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

  批驳

  刘彬:关于抵押物的处置方式,银行增加了很多条件限制或排除借款人对抵押物处分的主要权利,此种霸王条款在银行的格式合同中最为常见,10种霸王条款中有7种都是该内容,只是表述方式大同小异。

  抵押权为价值权,于其设立之后,无须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对抵押物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是受到物权法承认的,无须抵押权人的同意。其次,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规定清偿。由此可知,物权法承认抵押人重复抵押的权利,且无须抵押权人的同意。同时,法释[2000]44号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由此可知,法律不但承认抵押人的重复抵押权,而且不再限制重复抵押的次数、额度。此外,根据担保法,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出租、出借、转移或再次抵押的权利。类似条款严厉限制借款人的权利,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陈艇:这类条款中包括不限于的内容是不合理的。针对处分抵押财产中“处分”的法律含义,可以理解为权利转让,也就是买卖。但是,是可以将抵押物进行出租、赠与、转让的等。因此,让抵押人放弃、赠与、转让、出租等形式来处理抵押物是不公平的。

  修改建议: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处分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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