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报
随着6个省市被划为“先行试点地”,司法体制改革又迈出重要一步。
近日,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这两份文件,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其中一步格外引人瞩目: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将分别作为东、中、西部的代表,率先感受到“改革的春雷”。
“信法不如信访”、“三份判决书不如领导做批示”的现象,有望成为过去,地方权力对司法的干预能力,将随着此次司法改革不断弱化。
这其中,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去地方化”为目标,让各方无不寄予厚望。但在操作中,它可能有哪些喜与忧?
基层法官担心“薪资被拉平”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称:“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但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发现,“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却是此项改革可能面对的隐忧之一。
“人财物统一管理后,省内法官、检察官的薪资水平会被‘拉平’吗?”记者了解到,在司法实务界,抱有上述疑问的人并不鲜见。比如,湖北一基层法院的年轻法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同事之间提及这一举措,首先想到的是“工资会不会被拉低”。她所在的地级市,经济水平在湖北算中等偏上,法官月薪在2000多元左右,但在一些较贫困的县,法官月薪仅为1700元。
相对而言,作为试点地之一的海南省,情况要好一些。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蒋申林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进入检察院三年,月薪在3500元左右。他表示,在海南其他县市,同等年限检察官薪资相若,因此不太有“被平均”的担忧。
“如果要在省内实行统一的等级工资制,这是必须正视的问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岚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以湖北省为例,“一个贫困县的县长年薪仅5万元左右,而一个武汉市区法院院长的年薪约为15万元。”
在他看来,要进行司法系统的财物统一管理机制,需要一种高超的平衡法:“比如,把武汉市区法官、检察官的既有薪资降下来,他们愿不愿意?但如果都以经济发达地区为标准,那贫困县里的法官、检察官薪资,将跟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形成鲜明对比。”
此外,根据中央司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区市)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
具体而言,是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相关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再由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予以任免。
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代表。
对此,海南大学法院学副教授王琳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提示,法官、检察官由设在省一级的遴选委员会提名,但其任免权仍在地方人大。如果地方人大对遴选委员会的提名人选“有异议”,应该如何处理?“这之间的关系还需要科学协调”。
“有少数案件会被告知政府有招呼”
毋庸讳言,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剑指的是“司法地方化”顽疾。
张琳是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在她从业不久的经历中,就遇到过一些重大案件成为“党委协调案件”的。
她还告诉记者,检察院有一些自侦案件,需要地方党委书记的同意方能查办。她期待,人财物由省统一管理后,检察权能够更有效地行使。
海南一基层法院法官李梦然亦告诉记者,“有少数案件会被告知政府有招呼”。
蒋申林则透露,在他办案过程中,“正常的一般办案都不会被干涉,但涉及一些重大项目时,会感受到来自地方的影响”。
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跨行政区划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胜诉难”和“执行难”现象,几乎成为全国通病。
由于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的经费,主要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即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拨款——这使得司法机关很容易受制于地方行政部门,助长了审判和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司法公正,乃至滋生各种司法腐败。
陈岚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湖北作为本轮司改的6大试点省市之一,已经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邀请了许多专家担任小组成员。“目前已经开会讨论了好几次,讨论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如何‘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但尚无具体方案”。
以跨行政区域法院抵御“地方化”侵蚀
陈岚透露,讨论亦涉及设立跨行政区域法院问题,这也被视为司法去地方化的一剂良方。
成立于1999年的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就是这样一种尝试。它直接隶属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天门、潜江、仙桃三个省直管县级市。
此外,海南省也有类似设置。海南在行政上一直实施省直管县。全省只有五家中级人民法院,除三亚、海口、三沙三市对应设有中级人民法院外,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无对应的地级市,下辖其余海南各县和县级市的基层法院。
由于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关,人财物上不受制于地方,省以下地方行政部门也难以直接对其施加影响。
但记者采访发现,对于“去地方化”,亦有司法界人士提出自己的担忧。如山东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赵耀彤曾撰文称,来自地方的“政治干预”有可能被夸大。
他认为,法院尤其在面对拆迁、环保等棘手案件时,反而欢迎政府的政治支持,从而强化审判执行的力度。他担心实现省级统管后,地方法院系统的权威会被弱化,强制执行可能因此遭遇更多障碍。
陈岚对此则持乐观态度。据他观察,汉江中院的运行情况良好,并无明显的“判决执行不畅”问题。“地方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也在不断提升,地方政府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不会成为主流”。
此外,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否会“无限扩大”省级法院的权力,进而加剧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化倾向?也是一些学者所担忧的。
在现阶段,我国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仅为业务指导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已不乏下级法院就“敏感、重大案件”请示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作出指示后,再行判决的现象。陈岚认为,这已“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审级制度,使两审终审制流于形式”。
那么,如果省级人民法院掌握了财政权、人事权、荣誉分配权等多种权力,是否会使下级法院成为它的一个业务庭?
曾有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法院内部的“垂直管理”。陈岚则认为,司法机关内部的“去行政化”,需要与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等司法责任制改革,相互协调推进。
据中央司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省级统管是对司法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情况复杂,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