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2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25日谈及“毒品犯罪案件中死刑适用的数量标准”问题时表示,最高法院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适用标准,一直坚持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做法。针对不同地区毒情的不同特点、毒品犯罪的不同形势采取适宜的、相对均衡的死刑数量标准,而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搞“一刀切”。
最高人民法院25日举行发布会,介绍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有关情况,并公布5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
马岩表示,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强调,毒品犯罪的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的情节。对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决定量刑的时候,特别是在考虑是不是适用死刑时,要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的情节、毒品犯罪危害的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到当地毒品犯罪形势,做到依法、准确、科学量刑。
马岩分析,今天发布的5起案例中熊东平案的两同案犯李阳平和林芳萍,这两人两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700余克、海洛因3700余克,这两次到了8000克,数量巨大。但法院考虑李阳平和林芳萍两人都是受熊东平指使,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小于熊东平,所以法院依法对熊东平判处死刑,对李、林二人判处死缓。
马岩说,杨永树纠集他人到广州东莞购买甲基苯丙胺驾车返回北京,运输毒品数量770余克,如果单纯从毒品犯罪的数量上看,这700多克与李阳平、林芳萍8000多克,数量差距比较大,但是杨永树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又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对于这种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要依法从重处罚,所以法院对杨永树判处并核准死刑。
马岩指出,中国地域面积比较大,各个地方毒情也不同。最高法院考虑到目前各地毒品犯罪形势差异比较大的实际情况,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适用标准,一直坚持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做法。针对不同地区毒情的不同特点、毒品犯罪的不同形势采取适宜的、相对均衡的死刑数量标准,而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搞“一刀切”。
马岩强调,通过死刑复核案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各地逐步形成一个有一定幅度、相对统一的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