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权威专家批驳基本法解释“双轨制”
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话人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 齐鹏飞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邹平学
《法制日报》记者 范传贵
对话动机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在第五部分中专门强调了要尊重和维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释权是维护“一国两制”和香港法治的应有之义。
针对这一话题,《法制日报》记者与权威专家展开了对话。
白皮书系统列举权力成亮点
记者: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权力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行使哪些职权?
齐鹏飞:全国人大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制定香港基本法以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并拥有基本法的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拥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以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
这些权力白皮书均作了一一列举。我认为这是白皮书的一大新意。
记者:也就是说,白皮书此次对权力主体拥有的职权表述得更加系统。
齐鹏飞:是的,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白皮书对国家主席行使哪些权力,中央政府行使哪些权力,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哪些权力等,都作了一个明确的列举。在作了这些完全确定的概念界定之后,它才来谈特别行政区制度在香港的确立这个问题,才来谈中央在行使全面管制权时都做了哪些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解释权
记者:白皮书在第五部分谈及坚决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权威时,专门强调了要尊重和维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记者注意到,对于修改权的讨论不多,而针对解释权的理解,则在学术界出现过一些误解。你们对此有了解吗?
邹平学:的确有,一些学者在概括总结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制度或者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的特征时,往往使用“双轨制”或者“二元制”来描述。我认为,使用“双轨制”或类似的“二元制”用语来描述基本法的解释机制都是不准确、不科学的,容易引起误解和歧义。
记者:对于解释权,香港基本法第158条有着十分详细的规定: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既然有明确规定,为何还会产生误解?
邹平学:审慎分析,可以发现第158条设定的解释权配置及其相互关系不具有任何“双轨制”或“二元制”的特点。
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中国所有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特别法,基本法不可能改变宪法确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制度。
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具有全面性、全权性和主动性(自行性),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所有的基本法条款都具有解释权。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具有最高和最终的效力,香港法院必须服从有关解释;香港法院获得的解释权也只能是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记者:所以,正如白皮书所言,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释权是维护“一国两制”和香港法治的应有之义,既是对特别行政区执行基本法的监督,也是对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保障。
邹平学:是的,只有以此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与香港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才有利于维护香港基本法的权威,使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切实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