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最高检回应涉未成年犯罪三大社会热点
少捕慎诉不适用未成年人严重犯罪
如何协调少捕慎诉与一些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犯罪,如何确保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这一权力不被滥用,怎样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犯罪?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就一些社会关注的涉未热点话题,采访了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
记者:前几天北京发生“三男子轮流殴打一少年”案件,虽然打人者中也有未成年人,但社会要求严惩打人者的呼声非常强烈;同时,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牢固树立“特殊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要少捕慎诉。如何协调这一问题?
史卫忠:对未成年罪犯实行特殊政策,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未成年罪犯的人格特点具有假象性,进行了同样的犯罪行为,其主观认识上与成年人相比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即使实施了客观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并不表明其已形成真正的犯罪人格,而仅仅是一种假象的“不法人格”。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决定了单纯的严厉打击和从重处罚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非常有限,而消极作用却十分明显,容易造成交叉感染,给未成年人打上犯罪的标签,进而导致重新犯罪。依法原谅未成年人的冲动,保护他们的权益,感化他们的心灵,则有利于防止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既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也是社会应尽的责任。
当然,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应当做到宽容而不纵容,不是简单的不捕不诉,而是要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办案的始终,既不能不教而罚,也不能不教而宽。 对于一些涉嫌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基于其人身危险性大、矫正难度大,仍应依法批捕、起诉,该依法判监禁刑乃至重刑的仍应依法建议判监禁刑和重刑。
记者: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社会上有担心,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是否会滥用这一权力。如何保证这一权力不被滥用?
史卫忠:我们从三个方面入手,确保这一权力不被滥用。
首先,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限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主要条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这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必要条件。
其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才能作出。同时,为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还增加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备案审查程序,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适当的,可以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再次,强化外部监督制约。对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有关社区、单位、学校、企业等社会力量也可以在参与该项工作中提出监督意见。一些检察机关还对此试行了附条件不起诉的不公开听证制度,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记者:目前,我国校园犯罪率较高,检察机关会采取哪些措施以预防和减少校园犯罪?
史卫忠:校园犯罪率偏高,这个问题社会各界很关注。检察机关一直通过履行检察职能,来降低校园的犯罪率。今后在预防、减少校园犯罪方面会作以下努力:
及时依法查办各类校园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在校学生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校园风气。
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打防并举,通过分析类案,深入查找校园安全漏洞,剖析犯罪原因,研究预防对策,在此基础上,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建章立制。
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成年人引诱、胁迫、欺骗。组织未成年人等侵犯学生利益以及扰乱教学环境秩序等犯罪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厅等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净化学校周边环境。
积极推进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动走入学校,采取担任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举办法制讲座、组织观摩庭、发放法制图书、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
积极构筑校园犯罪社会化防控体系。加强与综治、教育、民政、共青团、关工委等部门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促进在校生犯罪防控社会一体化格局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