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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业良知是敬法畏民不偏不倚
日期:2014-04-16 16:24:40
    

法官的职业良知是敬法畏民不偏不倚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编者按

  如何让老百姓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国模范检察官”张飚以坚韧执著的实际行动作出了回答。张飚说:“坚守法治底线和职业良知,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具体的要求,还是必须要做到的。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不配做一名检察官。”

  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监狱警察的职业良知是什么?如何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从今天起,本报推出“政法干警职业良知大讨论”专题报道,从基层政法干警和专家对张飚精神品质的理解、认识来阐释政法干警的职业良知。

  敬法畏民才能夯实职业根基

  □王中伟

  学习全国模范检察官张飚立足岗位、忠诚履职的先进事迹后,我作为一名法官对良知有了更深的感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殊属性,让我既感动于张飚对法律底线的坚守,更感慨其展现出的司法职业良知。

  相较于其他法律职业,法官更加接近矛盾纷争的中心,更需要以沉静和理性应对争议、适用法律。这决定了法官的职业良知既应有对法律的高度崇敬,又要有对民众的敬畏。敬法畏民的职业良知,既是法官安身立命之本,又是法官为人处世之基,更是法官公正司法之魂。

  敬法畏民的法官职业良知,寻求的是法律与民意间的正向平衡。本质上,法律是民意最理性的表达。但在动态社会中,民意与法律却可能无法实现“无缝衔接”。法官如果不能在二者中寻求平衡,就可能顾此失彼。长此以往,终将对法官职业造成重要影响。因此,只有秉持敬法畏民的职业良知,才能让法官的判决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取得最大化的社会效果,夯实自身职业根基。

  敬法畏民的法官职业良知,寻求的是依法履职与司法作风间的完美结合。宏观上,法官依法履职必须以良好的司法作风为基础。实践中,个别法官在依法履职的同时却忽略了司法作风的养成,表现出敬法有余而畏民不足。因此,只有秉持敬法畏民的职业良知,才能弥补依法履职与司法作风的认知偏差和实践隔阂,最大化延续法官职业生命力。

  敬法畏民的法官职业良知,寻求的是司法技艺与司法廉洁间的协调兼顾。理念中,法官的司法技艺与司法廉洁同等重要。实践层面,法官却应该把司法廉洁置于司法技艺之上,以司法廉洁的理念引领司法技艺的臻美。法官的良知和品德胜过技巧。良知才是法官内心最好的法律。没有职业良知,司法技艺越娴熟反而可能让法官成为更具行业毁伤性的“害群之马”。

  作为一名法官,只有在良知的指引下正确把握法律精神,熟练掌握司法技艺,秉承敬法畏民的职业良知,才能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真心理解换位思考维护权益

  □霍云波

  是什么让检察官张飚有如此恒心和毅力,力证一位与其非亲非故“罪犯”的清白?当张氏叔侄再审被改判无罪时,张飚已经退休,显然他不是为了工作上取得更大的成绩。我想,应该是来自司法人员崇高的责任感,更是来自作为人所具备的良知。

  《孟子·尽心上》云: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良知无需后天习得,这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良知不是来自逻辑,而是来自于感性;不仅仅源于法律,更源于道德,是一种见不得好人受欺负、被冤枉的朴素情感。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面对的是来法院讨说法、要公道、需评理的人民群众,他们一辈子可能只进一次“衙门”。一次存在瑕疵的判决足以毁掉他们对法律的信任。法律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公平和正义便是司法良知的内涵。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需要明辨是非、惩恶扬善,而不是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应当饱含对人民群众真切的情感,真心实意地理解和尊重他们,随时随地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

  我曾审过一宗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销售货物时,一时疏忽丢失了送货单,被告拒绝支付货款。当原告因为缺乏关键证据而一筹莫展时,我向其释明可以通过付款、快递等情况间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找到此前被告付款的支票复印件及快递公司证明送货情况。被告自知理亏,经调解最终同意支付剩余货款。当庭签收货款时,原告感慨地说:“法院还是靠得住的。”“靠得住”这简简单单的3个字,表达了人民群众对公平司法的肯定。

  张高平获释后被问到何以在被羁押的10年间坚持申诉,而不愿意减刑时,他说:“我坚信法律是严肃公正的。”这一用生命守望的期许,我等怎能辜负!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坚持信仰接近真实消灭错误

  □王臻

  读完检察官张飚的故事,我想任何人都会体会到两个字:真实!他的事迹没有像以往的典型那样被很精心设计的结构和词语包裹,我想是因为宣传者也已经被其中的真实打动,觉得任何刻意和华丽的修饰,在真实面前都是多余的。而张飚的这种真实,唤醒了他人心中的真实,让人不自觉就开始审视自己。

  张飚的本职工作,是监督和发现司法的错误;法官的本职工作,则是完成这个司法程序。其实张飚的事迹越是被肯定存在的价值,就越是意味着司法疏漏的顽疾之所在。但是,同样还是张飚,他又用他的信仰,呼唤着我们作为法官的信仰,他说:“不走不行,非走不可!哪怕是没有成功,还是要相信,这是一个信仰。”所以从张飚的事迹中,我们没有体会到不安,而是体会到了坚持信仰的力量。他以他的职业良知发现和提醒我们的错误,我们法官一样也能以我们的职业良知越来越接近真实,减少和消灭错误。只要我们信仰坚持的力量,那么凭借良知作出努力并最后得出的判断,也一定能经受得住任何监督。

  法官的工作始终是在纠纷中寻找事实。纠纷带来矛盾,矛盾带来情绪,情绪带来对立,这些人类复杂的情感,包裹着利益的欲望,让法官这个工作困难重重、风险重重。

  但是越是存在困难和风险的工作,以疲惫的心态应付、还是以保持良知去努力完成,结果越会有着天壤之别:前者的追求是给自己减少麻烦,而往往因为偏离真诚而被怀疑;后者的追求是得到心灵的安宁,却往往能够因为付出努力而得到理解。其实,只有良知才能给法官的职业生涯带来真正的安全感。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洛社法庭副庭长)

  法官职业良知关乎民众福祉

  □毕玉谦

  所谓良知是指人本能具备的善性以及心理意识。法官的职业良知是指,法官为成就其神圣的职业生涯而应当享有的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性与观念。这种理念能够直接决定法官的职业品格和职业操守。

  法官的职业良知体现的是一种非人格化的品质和不偏不倚的价值载体。它是法官精神世界中的一种核心价值取向。与其他职业良知所不同的是,法官的职业良知有三个显著特点:具有善恶分明的实质内涵;彰显的是社会公平正义;在裁判上体现的是一种不偏不倚的严明法度。

  由于法官位居法律社会的核心,享有“法律的保管者”、“活着的圣谕”等美誉,甚至被描述为“有修养的伟人”、“具有父亲般的慈严”。法官应当具有无与伦比的道德修养、高尚品格与人格魅力,唯此才能胜任其司法担当与社会责任,这代表了整个社会的共同期盼与寄托,因为这种期待关乎社会各阶层民众的福祉,在法律的裁判上可以直接量化为权利、利益、名誉、荣辱、自由,甚至生命。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普遍认为,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捍卫者,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在解决社会冲突、裁判案件的同时,也在裁判着社会的道德与良心,因此,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崇高的法律人格与丰厚的法律智慧的统一体。良知与理性是法官在审判上构建自律机制的两大支柱。法官有权根据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及法律的精神,按照良知与理性,对法律进行诠释与适用。良知是其中的第一要素,缺乏良知的理性必然会导致施法的暴戾与恶行。

  培植和保障法官职业良知能够发挥其能量和潜力的基本条件是:创设权威、有效的遴选法官机制,使得那些道德高尚、品能兼优的人才得以源源不断地充实到法官队伍;法官在审判职务上能够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法官享有独立的审理权和裁判权;法官享有充分、有效的职业保障。

  现代社会条件下,司法具有权威性、完整性和公信度,是一个国家法治稳健和成熟的标志,是社会政治文明所不可或缺的品质和内容。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条件下,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最终只能够凭借司法者的那种非人格化的良知、品质和专业水准来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和信赖。可见,现代社会的文明被同时定义为一种法治上的文明,它是当代中国走向伟大复兴之路所不可或缺的一种文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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