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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大修”:确立文明传承与经济建设“新平衡”
日期:2014-04-16 16:15:57
    

文物法“大修”:确立文明传承与经济建设“新平衡”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记者 刘畅)记者从日前召开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上了解到,改革开放以来最大规模的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修订工作,目前已进入课题研究阶段,修订草案将于今年年内出台。专家预测,新版文物法有望确立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相互独立的平衡关系“,对“牺牲文物搞建设”行为实现有效制约。

    作为GDP总量位居世界第二的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中国面临着基本建设过热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

    在上周揭晓的2013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中,除3项为学术性主动发掘外,其余7项均为配合建设的“抢救性发掘”。舆论认为,在当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基本建设的“争夺战”中,“抢”下来的“七大发现”可谓中了“幸运奖”。

    历史建筑“变脸”私人会所,名人故居遭到“维修性拆除”,千年古遗址在地产开发的浪潮中惨遭碾压……“文物遭欺负”的表象下,是文物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差、文物执法部门力量薄弱等制度性软肋。

    为回应公众对文物执法“硬起来”的呼声,本次文物法修订工作于去年下半年正式展开。专家指出,“中国当前社会发展的巨变”是本次文物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1982年出台的文物保护法,对‘文革’时期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拨乱反正。到了2002年,针对新时期基本建设和城乡建设导致的文物大规模流失和破坏,有关部门对文物法进行了首次修订。”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说:“不过,文物法从立法到上一次修法,实际上是‘相对被动’的。”

    朱兵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工作重心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文物立法基本上也是围绕着经济建设而开展的。这就决定了文物法长期以来的“从属地位”。

    “当今,中共高层已经摆脱了对GDP增速的片面追求,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文化建设是中国全面实现小康的重要一环,与经济建设变成了平衡发展的关系。”朱兵认为,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重修文物法,要打破文物保护对经济建设的被动关系,与之实现“平衡与共存”。

    作为文物法修订案的起草部门,国家文物局委托其下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各省级文博机构等,就修法所涉及的难点进行课题研究。内容包括文物行政强制执法、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文物保护补偿机制、文物的合理利用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等二十余个问题。

    专家认为,本次文物法“大修”,将对原有法条“加钙片、加营养”,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加大文物问责的惩罚力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利红认为,行政强制权受限,是文物部门的苦恼所在。建议将原文物法中“责令改正”的表述具体化、清晰化,并通过司法解释推动其执行力。此外,她还建议将“启动民事赔偿”写入法条,“届时,破坏文物行为的赔偿数额可能是天文数字。哪个开发商不会掂量着办事?”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刘勇认为,应建立文物公益诉讼制度,借助公益诉讼的“利剑”,有效遏制文物违法行为,提升文物安全保障力度。

    广东省文化厅副厅长杨伟时建议建立文物保护单位的“降级和撤销制度”。不可移动文物遭受严重损毁无法恢复的应予以降级,丧失保护价值的应予以撤销。文物保护单位因人为原因降级和撤销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师唐仲明认为,文物法的立法精神是“保护”,但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更应注重发挥其社会效益。只有处理好“保护好”“利用好”“承传好”的辩证关系,才能提升中华文明的影响力。

    根据2011年12月底公布的中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结果,全国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万余处。而在过去的近30年中,共有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平均每年消失千余处。

    随着文化遗产概念的不断扩展,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文化遗产新概念亟须通过法律方式予以确立和认定。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财富,各级政府是保护文物首当其冲的责任人。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的管理部门,我们希望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是相得益彰的关系。两者关系处理得好,能够让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获得满足;处理得不好,损失的往往是文物、是国家的历史文脉。”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对新华社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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