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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明确
设定罚款要符合国务院限额
法制网北京4月13日讯 记者周斌 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为进一步提高规章制定水平,不断完善公安执法规范和标准,公安部近日完成对《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全面修订,并正式实施。
新规定明确要求,规章立项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社会公众有普遍影响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章实施一年后,应当及时就所规定制度的实效进行立法后评估。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涉及行业管理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起草单位除履行一般的征求意见程序外,还应当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评估。需要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的,要及时召开听证会。规章制定必须遵循立法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立法权限。不得设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设定罚款要符合国务院规定限额。
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部一直高度重视从制度源头上促进规范执法。2002年制定了《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定实施以来,共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60余部规章。特别是2008年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先后推动制定、修改了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19部法律、14部行政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执法制度体系。公安部将以修订后的新规定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安执法规范和执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