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网
记者今天从由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美国耶鲁大学中国法中心等组织召开的“信息公开中的争议解决及监督”座谈会上获悉,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领域,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比重逐年增加,而“查询不到信息”成信息公开纠纷主因。为此与会专家建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实施近六年,应该适时修改以应对上述形势变化。
在2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研讨会上,法治政府研究院在自己设计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提出,应该参照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在政府制作或获取的所有现存信息中经过充分检索查询仍无法找到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查无信息告知书》,并告知有关具体的查找情况。。
信息公开纠纷驳回起诉居多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研讨会上,来自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程琥庭长介绍,北京近年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纠纷案例占整个行政诉讼的比重不断增加。2012年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所占比重为十分之一,而2013年时已经猛增到占比六分之一。
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已经成为北京市受理行政复议最多的类型。
根据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在2013年10月发布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查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披露,当前的政府信息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到基本民生问题。但是在各地法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裁判结果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数量最多。例如2010年北京各级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264件,其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达234件,占一审审结案件的88.6%。虽然2011年和2012年这个占比数不断下降,分别为41.7%和39%,但是在各类裁判结果中数量最多。
信息不存在成不公开主要理由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支持中心的《报告》调查结果指出,信息不存在成不公开主要理由。在北京市各级政府2012年已经答复的16468件申请中,答复“信息不存在”的达4130件,而答案非政府信息的仅297件,答复非本机关职责的仅2016件,直接答复不予公开的仅421件。《报告》分析,众多“信息不存在”的情形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行政机关经过检索未找到与申请人要求相一致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该行政机关制作或职责范围内;被申请行政机关未对该信息进行制作或保存;该信息遭灭失而不复存在;虽然该信息存在,但出于某种原因被申请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针对这些情形,相关法院在审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如何处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具体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该如何处理也一直存在争议。
现行法律规定成“挡箭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律师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理由拒绝向相对人公开政府信息。在实践中答复“信息不存在”越来越多地被行政机关当做处理政府信息申请的主要手段,甚至成为行政机关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认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这种答复方式不仅过于武断难以证实,而且有悖于国际信息公开通行惯例,亦对证明过程提出了挑战与难题。参考世界通行做法,经过适当方式和足够努力仍不能查到所需信息的,并不一定说明该信息自始客观不存在,只能说明根据现有条件和实际情况无法查找到,在诉讼环节,答复机关需要举证证明已经合理足够的努力。
为此,法治政府研究院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提出,根据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在政府制作或获取的所有现存信息中经过充分检索查询仍无法找到的,应当作出《查无信息告知书》,并告知有关具体的查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