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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毅峰:设立行政法院避免审案受干扰
日期:2014-03-17 21:51:18
    

胡毅峰:设立行政法院避免审案受干扰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内蒙古高院院长胡毅峰代表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
设立行政法院避免审案受干扰

  法制网北京3月11日讯 记者周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代表今天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设立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受理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颇受争议的话题。现行行政诉讼法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受理的8种情形和不受理的4种情形。胡毅峰认为,受案范围应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均有权提起诉讼。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工作已较为普遍地适用在行政案件中。胡毅峰建议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其他个人利益。

  对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判决章节的修改,胡毅峰提出了8个方面的建议,其中包括: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应当遵循裁判要旨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判决时,不得加重原告义务或者减少原告利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被告作出的与行政协议有关的单方决定违法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准备作出或者正在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违法,一旦作出将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害且没有避免此种损害的其他适当方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不得作出等。

  胡毅峰还建议,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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