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苍佑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8-81066009  收藏本站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动态 > 苍佑新闻
司法实务
时评随笔
新法速递
苍佑新闻
热门排行
• 王磊磊
• 苍佑动态 | 我所于旭东律师受…
• 法院判例 |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
• 典型案例 |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
• 典型案例 | 征收决定遗漏搬迁…
• 苍佑动态 | 劳动案件实务操作…
• 苍佑动态 | 聚焦企业刑事合规…
• 苍佑党建 | 我所开展“沿着总…
• 苍佑报道 | 我所两名律师获聘…
最高法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
日期:2014-03-02 21:00:12
    

最高法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明确无租赁物售后回租合同按借款关系处理

  法制网北京2月27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共5部分26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据悉,司法解释严格坚持融资租赁交易所具有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征,不认可仅有资金空转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促进金融与实业的结合,规范和引导融资租赁业务及行业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对融资租赁行业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售后回租交易,实践中一直存在其合同性质是属于抵押贷款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争议。司法解释考虑到售后回租交易有利于市场主体盘活资产、引导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相关监管部门的规章对此类交易形式也已明确认可,且承租人与出卖人相重合并不违反合同法有关融资租赁合同构成要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售后回租合同的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予以了认可。

  司法解释同时还强调,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售后回租合同,但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友情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律师网
江苏人大网
中国江苏网
江苏法院网
江苏检察网
中共江苏省纪委省监委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律师网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712室;  电话:0518-81066009; 邮编:2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