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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正抓紧进行
日期:2014-02-22 11:08:51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正抓紧进行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朱磊
  记者从18日在京举行的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情况通气座谈会上了解到,针对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提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答复中表示,高检院高度重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工作,组成专门班子研究论证,在广泛听取意见、吸纳司法改革成果和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现已形成比较成熟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稿。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滞后于司法实践
  在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钺锋等在提案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社会对于法治和公平正义的需求不断增加。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
  提案认为,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于检察领导体制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必要的具体配套措施;急需规范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标准,将编制标准的规定法定化;没有对专门检察院和派出机构的设置和审批权限、程序以及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等内容予以明确;人员招录和任免工作主要由地方人事组织部门负责,检察机关没有“话语权”,削弱了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几经修改,对检察机关职权作了许多调整,一些司法改革文件关于检察机关职权有新的调整,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与之相配套的规定;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突出保障法律监督职能的措施和手段,不利于强化法律监督。

  委员建议完善检察职能和监督措施
  如何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提案建议,应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结构体系。在体例上作适当调整,增加关于检察机关组织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组织原则、组织构成、人员管理、组织体系等。改进检察机关组织机构设置规则。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明确领导的方式、程序和义务。改进内设机构的设置。从优化职能的角度设置编制标准,既考虑检察机关各项法定职能的科学配置,又考虑各检察院的编制规模。还应改进派出检察院的设置。
  提案还认为,应规范检察人员管理和人员任免。明确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充分体现检察官职业特点。此外,提案建议,应完善检察职能和监督措施。

  法律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
  针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答复中表示,“197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施行至今已三十多年,仅在1983年和1986年两次对个别条文进行了修订。正如提案指出的,作为人民检察院工作指导总原则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经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与其他法律的规定明显脱节,在许多方面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应当尽快启动修订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全面系统准确反映检察机关法定职责的必经途径,也是体现和固定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形式。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充分吸收诉讼法等法律的最新规定,吸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发挥规范检察权行使、保障检察监督职能实现的功能,重点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措施、领导体制、组织机构、人员选任及检察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介绍,高检院高度重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工作,组成专门班子研究论证,在广泛听取意见、吸纳司法改革成果和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现已形成比较成熟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稿。提案所提的建议在修正草案稿中已有体现。下一步,将继续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各级检察机关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系统完善修正草案,争取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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