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苍佑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8-81066009  收藏本站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动态 > 苍佑新闻
司法实务
时评随笔
新法速递
苍佑新闻
热门排行
• 王磊磊
• 苍佑动态 | 我所于旭东律师受…
• 法院判例 |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
• 典型案例 |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
• 典型案例 | 征收决定遗漏搬迁…
• 苍佑动态 | 劳动案件实务操作…
• 苍佑动态 | 聚焦企业刑事合规…
• 苍佑党建 | 我所开展“沿着总…
• 苍佑报道 | 我所两名律师获聘…
税务总局:居民企业认定申请无需再报税总审核
日期:2014-02-09 17:51:46
    

税务总局:居民企业认定申请无需再报税总审核

 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网北京2月7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不再层层上报至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为完善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实施居民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公告指出,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由境外中资企业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该境外中资企业应以在香港注册并上市的中资控股企业为主。所称以在香港注册并上市的中资控股企业为主,是指境外中资企业为香港上市公司,或境外控股企业中包含香港上市公司。

  公告要求,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公告还明确,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友情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律师网
江苏人大网
中国江苏网
江苏法院网
江苏检察网
中共江苏省纪委省监委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律师网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712室;  电话:0518-81066009; 邮编:2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