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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应依法承担起寄递服务信息安全保障责任
日期:2013-01-28 15:59:50
    

2013年1月25日10时,邮政局副局长赵晓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解读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网友 小桥流水]我们使用快递服务时,都需要填写快递详情单,上面记录了消费者的详细信息。当快递服务结束后,这些已经作废的详情单是怎么处理的?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此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赵晓光]关心这个是非常自然的,目前这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我可以告诉这位网友,寄递服务必须留存快递详情单。寄递详情单是寄递服务信息的重要载体,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从事寄递服务,负有妥善保存和处理相关信息的义务。根据《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在实际当中,泄露快递详情单确实存在,有些企业管理不严,就导致被非法窃取,也不排除有个别企业存在非法倒卖的现象。

鉴于这样的一些情况,不光这个《办法》,在这之前颁布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不被窃取、泄露。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所以在这里我们明确地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寄递服务信息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切实承担起寄递服务信息安全的保障责任。

按照《邮政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我们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办法》有两条规定了快递业务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不得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道的用户信息,否则,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请广大网友相信,我们有严厉的制度,不断强化监管,同时消费者个人也加强这样的监督,这种现象要逐渐杜绝,最后一定要彻底消灭这种现象。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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