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苍佑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8-81066009  收藏本站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动态 > 实务研究
实务研究
时评随笔
新法速递
法治新闻
热门排行
• 七万行业协会将脱钩行政机关…
• 刑法修正部分条款引争议 基层…
• 教育部:高校不能以高额奖学金…
• 评论:罚款不能成为单位内部管…
• 最高法发文保障“一带一路”…
• 中国彻底清除被拐儿童买方市…
•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
•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
•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
• 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 有…
下班聚餐中起冲突 员工遭解雇系违法
日期:2014-7-2 10:08:04
    
下班聚餐中起冲突 员工遭解雇系违法
来源:江苏法院网  
    

李某和赵某系昆山一家材料公司的资深员工,两人均做到了公司管理层级别。去年十月的一天晚上,包括李某和赵某在内的一些人来到酒店聚餐、唱歌,大家玩得正高兴时,因为喝多了酒,赵某和公司另一名员工郑某发生了肢体冲突,李某也加入了拉扯中,后来郑某报警,在警察处理下,双方握手言和,各自回家。过了两天,李某和赵某所在的公司发出公告,以李某和赵某在聚餐中打架并且作为公司领导未能起到维护公司形象的作用为由,解除了与李某、赵某、郑某等在内的四名员工的劳动关系。

 

李某和赵某对公司的开除行为不服,遂诉至昆山法院,该材料公司也如期应诉。在庭审中,李某和赵某认为这次聚餐是公司员工私下的聚餐,还有很多公司之外的亲人朋友参加,不属于公司聚餐,他们在聚餐中只是发生一些肢体冲突,后来双方握手言和,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材料公司则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规定公司员工打架可不经预告立即给予解除合同。双方观点僵持不下,案件无法进行调解。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制定规章制度,规范的是公司员工的工作行为及在公司范围内的其他行为,对于员工在公司之外的非工作行为,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规范劳动者行为的情形外,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在公司之外的非工作行为并没有规范效力,因此该公司解除李某和赵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该材料公司最终被判分别赔偿李某和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万和5.6万元。

 

友情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法院网
正义网
法制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江苏网
江苏人大网
江苏法院网
法律图书馆
东方法眼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刑辩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今日说法
法律博客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712室;  电话:0518-81066009; 邮编:2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