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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刑前会见权”有悖法律人伦
日期:2013-12-31 21:00:55
    

新京报:剥夺“刑前会见权”有悖法律人伦

来源:新京报


  观察家

  临刑之前让死囚见上家属最后一面,是司法应有的人道精神,这也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湖南商人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被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之后进入了最高法的死刑复核阶段。其女儿一直为其奔走申诉,但让她没有想到的是,7月12日其父突然被执行死刑,家属并未得到通知,也未见上最后一面,遗体已被火化,家属连尸体都见不到了。

  这一事件引发了舆论的热议,但更让人没想到的是,7月13日下午5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发文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

  这条微博瞬间引爆舆论,有人称之为“本年度最无情、最冷血微博”。曾成杰的确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基于对生命的敬畏,临刑之前让死囚见上家属最后一面,是司法应有的人道精神,这也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明确规定:在执行死刑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之前各地都有“刑前会见”的司法实践,今年判决的糯康案中,四名杀害我国船员的罪犯在行刑前都与近亲属见了面。这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怎么能说“刑前会见”没有法律依据呢?

  很快长沙中院就删除了这条微博,当晚19时左右,长沙中院再发微博全盘推翻前面说法: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这一出尔反尔的说法,再次激怒网民。

  长沙中院出尔反尔,让人心寒。既然依法告知死刑犯有权会见亲属是法院的责任,那么长沙中院就有责任举证自己尽到告知义务,以澄清网友“欺负死人不会说话”之讥。其三,刑场验明正身时才告知,这本身也是违法的,是在变相剥夺死囚及其家属的刑前会见权利。因为2007年两高、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5条规定:送达死刑核准裁定书时,法院就应告知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同时还应通知罪犯的近亲属,就算罪犯不提出会见,家属也有权提出会见申请,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长沙中院显然违法。

  即便曾成杰本身的死刑判决,是刑罚相当的公正判决,但在死刑执行过程中,行刑法院拒不依法通知家属在前,不懂法律、乃至强词夺理、自相矛盾的辩解在后,既突破了人伦底线,也显示司法者本身对法律的轻视。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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