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苍佑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8-81066009  收藏本站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动态 > 时评随笔
实务研究
时评随笔
新法速递
法治新闻
热门排行
• 七万行业协会将脱钩行政机关…
• 刑法修正部分条款引争议 基层…
• 教育部:高校不能以高额奖学金…
• 评论:罚款不能成为单位内部管…
• 最高法发文保障“一带一路”…
• 中国彻底清除被拐儿童买方市…
•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
•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
•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
• 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 有…
包间费:法律禁止的只是“霸王条款”
日期:2014-6-5 19:04:26
    

包间费:法律禁止的只是“霸王条款”

来源:人民法院报


  ◇舒 锐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首例新消法实施后的包间费诉讼案宣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退还包间费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败诉的消息引发公众广泛争议。不少人对此判决产生质疑,“不是说好了法律不支持包间费的吗?”也有观点根据其他法院之前作出的不支持包间费判决推出“同案不同判”的结论。事实上,这存在对法律和相关判决的双重误读。法律不仅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支持契约自由。法律只禁止构成“霸王条款”的包间费,并不完全否定包间费。

    人们之所以得出法律不支持包间费的观感,在于在诸多案例中,一些餐馆并没有对包间费作出任何告知,或者仅仅在大厅贴告示,并不能证明消费者对此知晓、认可。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变相剥夺了他们的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些餐馆收取包间费的行为就将构成“霸王条款”,从而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就成都这起案件而言,案件争议点也正在于餐馆是否做出了有效告知。根据相关报道,双方各执一词。刘先生认为,就餐前酒楼并未告知要收包间费。餐馆却表示,刘先生在进入包间前已被明确告知要收取包间费。对此,也许双方都并没有直接证据,如签字、录音等。那么,对于是否明确告知的举证责任在于餐馆一方。

    而餐馆方最有利证据在于“菜单的最后一页标有各包间的收费标准,该页关于包间收费的文字字号明显大于该页其他文字字号,字体也不同。”这种提示和仅仅在大堂贴告示有所不同,因为一般而言,看菜单是点餐的必经程序。消费者在当时也确实有着选择在哪就餐的权利。同时,餐馆也确实提供了一定的差异服务。这就让消费者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最终败诉。

    其实,评论本案是否公正,还须还原到案情本身,不能从报道所体现出来的不完整信息进行判断。我们也不能从一起比较特殊的个案,推出法律支持包间费的普遍结论。

    而本案最大的启示更在于,既然法律并不完全否定包间费。这就需要对餐饮业制定规范性行业准则,明确餐馆具体有效告知程序,并对包间费作出合理标准。别再使法律陷入让消费者和餐馆都觉得自己很冤的尴尬。

友情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法院网
正义网
法制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江苏网
江苏人大网
江苏法院网
法律图书馆
东方法眼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刑辩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今日说法
法律博客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712室;  电话:0518-81066009; 邮编:222006